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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综合业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建市函[2014]84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学习贯彻落实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新修订的《办法》和《通知》进行宣贯学习,准确把握《办法》、《通知》要求,周密安排部署做好施工许可证改版前的各项衔接准备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审批和监管责任。要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管理的相关文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工程规模、范围和条件执行,对不符合《办法》条件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一律取消。主管部门要将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在办事窗口公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二、依法组织实施

        各市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施工许可证和申请表样本进行印制,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施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方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18位编码基础上,各市可根据需要增加后缀编码,做为本地区施工许可证发放的流水序号。实行施工许可备案管理制度,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要完善施工许可审批档案,建立备案登记台账。各市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上季度本市施工许可证核发放情况汇总后报省厅市场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要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同时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许可证发放后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惩处,并将处罚信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省厅,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发布。

        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30日